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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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
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切实提升县城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 违法建筑的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控防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溪洛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其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违法建筑的查处、面上管理和依法强制拆除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手续补办、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溪洛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收件登记、劝阻、上报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督、文体广旅、安全监管、物业服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相关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服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相关产权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报装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自接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监理违法建筑项目。
第七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加强违法违规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增强公众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认定和分类处置
第九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结合违法建筑存量并统筹城乡规划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推进等情况,分区、分类、分年度制定治理计划,依法有序推进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违法建筑处理。
(一)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自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至2004年2月8日《永善县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前,在原规划区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建筑;原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又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当时规划验收条件已验收合格的建筑;
(三)2004年2月8日《永善县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后至今,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又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且符合规划验收条件已验收合格的建筑。
(四)已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五)未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经规划部门处罚并验收合格后,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建筑;
(六)本办法实施前,因农村危房改造、滑坡等地灾避让,经小组、村(社区)和乡镇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在本小组、本村(社区)公示无异议,且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的建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县城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公共空间、广场、公共绿地、河道、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规划管控区域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二条 考虑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产生的各种历史原因,为推动县城违法建筑存量的处理,在县城规划区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在划定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按《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补助标准》(附表1)和《永善县城规划区违法构筑物、附属设施自行拆除补助标准》(附表2)进行补助。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一)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公共空间、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和国有土地,擅自新建、搭建的;
(二)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
(三)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危房、因自身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或对周边建筑造成安全影响需要排危拆除的;
(四)已申请取得合法迁建手续需拆除复耕或拆除后退还土地收归国有的;
(五)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或因工程建设经许可进行搭建,工程竣工后未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或不申请代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本规定出台之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符合安全的,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手续:
(一)未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但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已建成的建筑,每户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的,经整改和处罚,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办规划手续;每户建筑面积超出450平方米的,经整改和处罚,并验收合格,可申请办理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以内的规划手续,超出部分不予办理规划手续,按违法建筑处置。
已取得土地审批、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进行规划验收已建成的建筑,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含10%),或超过许可面积10%但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的,经整改和处罚,并验收合格,可申请补办规划验收手续;每户建筑面积超过许可面积10%,且总建筑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经整改和处罚后,仅办理许可面积内或总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以内的规划验收手续,超出总建筑面积450平方米部分不予办理,按违法建筑处置。
(二)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但经相关部门同意,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在原来土地权属范围内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或因避灾等原因实施整体拆建,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经整改和处罚后,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超出原高度、面积修建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本办法实施前,因农村危房改造、滑坡等地灾避让,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和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在本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未办理手续的建筑,依法取得土地相关手续后,每户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内(含450平方米)的,可申请补办规划手续;每户建筑面积超过450平方米的,可申请补办建筑面积450平方米规划手续,超出部分不予办理,按违法建筑处置。
(四)在县城规划区内,2004年2月8日《永善县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前未纳入县城规划区,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符合当时农村建房要求的建筑,可申请补办规划手续。
经认定可以补办土地、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期限申请补办,逾期不申请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 存在部分违法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对合法部分予以认定,按现行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兑现拆迁奖励;对违法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给予补助,违法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拆迁奖励和过渡期补偿补助面积。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对当事人依法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代履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可视为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不服处置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拍照、录音、录像并建档保存。
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期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在公证机关公证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
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尽早消除暂缓拆除情形。
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暂缓拆除期限届满但暂缓拆除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定合法建筑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对该建筑转让、抵押、交易等登记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应当统筹兼顾违法建筑处置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履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相关证照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有违法建筑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阻碍依法强制拆除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阻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监理业务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永善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4〕85号)废止。
世界杯买球2022年世界杯买球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滇公网安备53062502000111号